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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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云03民终1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铭军朱绍茂王勇【审理法官】陈铭军朱绍茂王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斌、吴丹丹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耿丽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斌、吴丹丹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耿丽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斌、吴丹丹耿丽【代理律所】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1/13【原告】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靖州评估公司与上诉人华泰房地产公司对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争议焦点为:1.《还款协议》的效力。虽然华泰房地产公司在转账凭证上注明还借款本金,并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为还本金,但靖州评估公司并不认可,而华泰房地产公司单方所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达成合意,故,在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先抵扣利息后支付本金的顺序予以抵充。【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靖州评估公司与上诉人华泰房地产公司对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争议焦点为:1.《还款协议》的效力。2.已还款100万元系还本金还是利息。3.利息应计算到何时止。4.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应否承担。对于《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施长德系华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签字的《还款协议》系靖州评估公司与华泰房地产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还款协议》上虽未加盖华泰房地产公司印章,但施长德作为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因此,《还款协议》合法有效,且签订了协议后华泰房地产公司已实际履行了100万元的还款义务。华泰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还款协议》无效,对其没有约束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已还100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华泰房地产公司称一审将该100万元认定为偿还的借款利息错误,该笔款项应当先行作为本金予以扣减。本院认为,虽然华泰房地产公司在转账凭证上注明还借款本金,并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为还本金,但靖州评估公司并不认可,而华泰房地产公司单方所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达成合意,故,在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先抵扣利息后支付本金的顺序予以抵充。一审将该笔100万2/13元作为借款利息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华泰房地产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还款协议》约定了利息,靖州评估公司主张利息计算到返还借款时止,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仅支持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是华泰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给靖州评估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就违约损失承担即律师费、保全费的负担已进行了约定,靖州评估公司请求的346000元律师费过高,本院根据尚欠的债权本息数额为基数,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的相关规定,酌定为113800元予以支持。靖州评估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费(保函费)9515元实际发生的凭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靖州评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华泰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曲靖市麒麟区法院(2021)云03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二、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曲靖市靖州地产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83000元(截止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