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条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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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一览表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稿参见食药监办[2007]188号《特别规定》有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特别规定序号案由违反法律违反的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1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4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6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已经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8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或者对应当销毁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未进行销毁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废,参见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9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10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