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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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闽建法〔2002〕137号(2002年11月4日)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和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学习,切实推进《条例》的正确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尽快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条例》的规定,促进《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为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正确理解和执行《条例》,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条例》有关概念内涵作了说明(见附件),请各地一并组织学习、贯彻。二、要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是重要的质量责任主体,《条例》从工程发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等方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履行质量义务。要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所附《说明》,认定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发现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属于肢解发包情形的招标业务,应当拒绝受理;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因建设单位合理的变更要求,施工方法变更的需要,设备、材料代用的需要,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等确需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适当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要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单位执行《条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强化对设计单位使用勘察成果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场地地质特征、岩土参数、水文地质条件等基础资料进行设计;要将勘察现场质量监督尽快纳入正常轨道,此项工作可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四、要落实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制度。设计代表是受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的设计技术人员。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切实提供设计服务;因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关设计服务而增加的费用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应当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而未派驻的,应当责令设计单位立即改正,并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五、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我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凡没有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要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质量检测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特别是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六、要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条例》规定,将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作为当前整规重点工作之一,开展监理市场专项治理。七、要推进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有效开展。《条例》第四十二条授予设区市以上的工程质量协会具有工程质量鉴定权,各设区市要加强工程质量协会建设,使协会的代表性、人员、设备等能够满足开展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需要。工程质量协会要尽快建立工程质量鉴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鉴定责任,使鉴定工作有章可循;要设立专门的鉴定受理机构,配备具有工程质量专业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责任心的人员专门负责鉴定工作,并建立工程质量鉴定专家库,使鉴定工作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保证;要严格按照公正、公开、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正确履行鉴定职责,负责任地作出准确、令人信服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促进有关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八、要加快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和我厅《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尽快建立建设、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