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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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IIntroduction本章学习要点:重点要求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特点、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Section1DefinitionandSubjectMatterofMaritimeLaw一、Definitionofmaritimelaw/lawofadmiralty海商法,英文为Maritimelaw或LawofAdmiralty,前者通常翻译为“海商法”,后者通常翻译为“海事法”。“海事”、“海商”的含义:广义上的海事指一切海上事物;狭义海事指船舶在海上发生的事故。狭义的海商指航海贸易,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是一种商业活动。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商航分体,海上运输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是一种生产活动;广义的海商还包括船舶在海上发生的海损事故。两者有重叠之处。谁包括谁呢?各国对“海商法”所下定义不同。我国较权威定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中《海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Subjectmatterofmaritimelaw调整对象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国观点有所不同:(一)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调整船舶和航运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认为海上运输只改变商品的位置,是从物到物,是生产行为,不包含有“商”的意思;而国际货物买卖是由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完成的。(二)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调整航海贸易(海商)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源于中世纪商航合一时代。这些国家认为,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物到货币的转换,是商业行为,包含有“商”的意思。(三)我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生效)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billoflading;charterparty;contractofseatowage;contractofsalvageatse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contractofcarriageofpassengersbysea,etc.(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collisionbetweenships;oilpollutionatsea,etc.(3)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G.A.;limitationofliability;maritimeliens,etc.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Nationality;flag;rightofcabotage,etc.(2)船舶物权:ownershipofships;mortgageofships;maritimeliens;possessorylienofships,etc.(3)船舶安全:seaworthinessconditions;survey;pilotage;manning;etc.(4)船舶管理:register;administration,etc.Section2LegalResourcesofMaritimeLaw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不同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为下述第一至三种,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第四种形式也是其法律的渊源,而且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一、NationalLegislations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国内立法是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有关海事方面的法律:如《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等。(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海事方面的法规:如命令、规定、办法、决议、指示、条例等。二、InternationalShippingConventions必须是一国缔结、批准、参加的国际公约才是一国法律的渊源。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国际条约对国内案件是否适用?如珠江口3、24油污案。三、InternationalShippingCustoms人们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我国《民通》第142(3)条、《海商法》第268条(2)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四、OtherLegalResourcesofMaritimeLaw(一)判例: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原则、规定。在英美法系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二)学说、法理: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