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书院矿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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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古书院矿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古书院矿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维修。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的固定资产的维修属于维修项目申报范围:(一)维修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算基础50%的项目。(二)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至少为2年的项目。第三条古书院矿固定资产维修项目主要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线路及设备的维修。第二章维修项目预算管理第四条每年10月上旬计划财务部负责将各单位急需维修的项目收集、整理、汇总,根据轻重缓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维修项目预算。维修项目预算经矿务会研究确定后,由计划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将维修项目预算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第五条计划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下达的维修项目预算指标和批准备案的维修项目,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有关管理单位。第六条各施工管理单位负责绘制施工图纸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报计划财务部审批。计划财务部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的制定,确保工程维修项目决算金额不超计划金额。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审计科负责对维修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维修后达到预期的目的。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维修资金的使用与控制。第三章工程和设备维修招标投标第九条维修工程依据《古书院矿自主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设备维修依据《古书院矿自主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与中标维修单位签订设备维修合同。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工程开工前,施工管理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工地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需由多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协调解决。第十三条由机电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需维修的设备进行鉴定,确定维修部位及维修内容并提出维修意见,由机电管理部负责填写《委外维修审批表》,经机电副矿长和经营副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委外维修。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工程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机电管理部负责人是机电设备维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施工管理单位派驻工地代表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施工方案、选用材料及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计划竣工。第六章工程竣工及设备验收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维修完成后,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第十八条计划财务部组织相关单位依据工程项目维修内容进行验收,如存在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九条机电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已维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第七章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施工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维修项目决算文件并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同审计科审批工程项目决算文件并报基建副矿长和经营副矿长批准后进行财务结算第二十一条设备维修完成后,由机电管理部填写费用报销单,附结算票据、委外修理审批表及验收表经单位行政正职签字认可后,到计划财务部履行结算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维修工程施工管理有关程序参照《古书院矿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