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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第三条行使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准确适用法条,遵循处罚法定、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第四条行使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五条行使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秩序的;(三)逃避、拒绝、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调查的;(四)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查证属实的;(五)违法数额较大的;(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七)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5—(八)发生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做出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应按照《细化标准》提升一个档次做出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四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十五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6—观过错、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六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第十七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将执法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