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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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现状及其建设路径分析内容摘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部分公务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享乐主义、腐化堕落等道德滑坡问题。本文在探寻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缺失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某些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试图对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有一个启示。关键词: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十七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也指出:“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可见,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摆在了党和国家重要议事议程。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公务员在依法行使权力或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用来调整公务员之间、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和。简而言之,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以公平和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观和善恶标准,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①所谓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公务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确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有效实施。一、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现状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其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向往的道德”和“义务道德”,前者是一种道德理想,与法律的距离较远,而“义务道德”是一种道德义务,与法律的距离较近,它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2\*GB3②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实际上是以党风建设为主,但党风建设偏重于“向往的道德”,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而在“义务道德”的法制建设方面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1、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哲学思路存在偏差。西方公务员道德建设的哲学思路,主要是基于“人性本恶”假定,即承认人有私利,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为此,西方社会特别重视通过法律来控制人的私欲;而我国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儒家从“人性本善”出发,重视个人道德修养,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天下的目的。为此,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上,我国也存在着相应的思路,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道德教育,特别是孔繁森、任长霞、牛玉儒等道德模范教育的开展,而在道德法制建设方面走得相对比较慢。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被党制定的纪律性规定所代替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不主张“政治中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因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最大特点就是党风党纪的建设代替法制化建设,对公务员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的党员所进行的党纪党规的学习,只注重了作为个体的“道德”,而忽视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所包含的“职业’’的特殊性。比如,改革开放以后,先后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198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千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等相关文件。这些散见于党政文件中的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党纪政纪,都不是针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对所有的公务员不具有普适性。而且,党规党纪都是一些关于公务员的公文性的规定,没有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更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过度运用党纪容易产生以党纪处分代替国法的消极后果。此外,这些党规党纪“涵盖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要求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内容较模糊而零散,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缺乏统一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3\*GB3③。因此,这种以党规党纪代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实践,实质上阻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的步伐。3、有关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质量不高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关于党政机关县以上领导收入申报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文件都是规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效力和执行力都会大打折扣。至今我国仅有一部比较完备的《公务员法》,但这并不是一部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法律,只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作了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能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后,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备。虽然早在2007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