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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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土建、电气、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一节土建第三节采暖通风第一节土建第二节电气第四节给水排水第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第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第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第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第13.1.15条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第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第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楼面、地面、屋面荷载表13.1.17名锅炉间楼面辅助间楼面运煤层楼面除氧层楼面称活荷载(KN/m2)6~124~8440.5~110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锅炉间地面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第二节电气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13.2.3条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第13.2.5条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第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第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