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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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合理有序开发,保障电网和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国家电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中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或审批程序、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项目验收管理。第三条(管理体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下称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项目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应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项目建设要符合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装机容量大于50KWp(含50KWp)或上网与电网企业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装机容量小于50KWp或自发自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并通过电网管理部门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未核准(审批)的,不得接入电网。需要政府政策和中央及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或审批。第五条(前期工作)需核准(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应先申请获得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项目申请核准(审批)前需先办理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及电网管理部门的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和接入电网。对利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等建设不需申请用地的项目,应取得建筑物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建成发电。项目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未经原核准(审批)单位同意,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变更投资方。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有关电网接入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六条(申报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中央在鄂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批。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送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资质管理)进入光伏发电市场的业主及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第八条(建设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验收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光伏发电项目的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启动试运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工程启动试运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主持,工程移交验收由工程主要投资方主持,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主持。第十条(上网和并网程序及电价)全省需核准或审批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核准或审批后,向电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并网或上网手续,并入电网运行。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国家补贴不足部分,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由省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第十一条(电量统计)电网管理部门负责对上网的光伏发电电量进行计量、交易和统计,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易的光伏发电企业应当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电网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发电量情况,市(州)、县电力公司汇总后报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1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