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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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第三条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政府鼓励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实行筹补结合。第六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一)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二)对符合当地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坝的新建、清淤、维护,村连村之间道路的建设、保养等),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四)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第七条筹资筹劳的对象和上限标准(一)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上限标准为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但在列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期间,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二)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所筹劳务按本村劳动力计算(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由村民委员会雇请其他劳动力完成投工,以资代劳工价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三)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第八条筹资筹劳的程序(一)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二)每年年初,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会议所拟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拟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议决。(三)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申报、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九条筹资筹劳的管理(一)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