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苒观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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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个题为《被毒害的青春》的节目。讲述了一个女孩因参与走私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故事。这个女孩叫毛苒,才二十六岁,大学毕业,风华正茂。她从小聪明过人,品学兼优。十五岁考上西安大学预科班,英语过八级,毕业后直接进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总非常赏识其能力,予以重用。毛苒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位外国男子叫OBI,素质很高,能力很强,对她的工作帮助很大,然后二人开始交往,OBI经常拿钱让她出境旅游,并托她从境外带些东西回来。她觉察到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但她想她的男友不会害她,她还是按照他的吩咐去做了。后来,她知道她从国外带回来的东西可能是“毒品原材料”就不想去做了。一次她向她的一个朋友黄思恩说起出境带“毒品原材料”一事后,黄见报酬高便表示愿意做此事,毛苒转告OBI,OBI便安排黄到泰国等地往国内带东西。黄后来又找了吴小萍、陈小刘参与。2009年7月26日、27日,吴小萍、黄思恩先后被厦门海关查获。8月2日,毛苒在广州被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其男友OBI。在审讯期间,毛苒坚决否则OBI和此案有关,警方因此认为该男子罪证不足,而将其释放,OBI从此杳如黄鹤。厦门中级法院和福建高级法院两审法院均认定毛、黄、吴三人均是主犯,判处毛苒死刑,黄思恩、吴小萍死缓。《今日说法》播出后,广大网友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发帖评论此案。对毛苒,多数网友是惋惜,希望毛苒能活下来;也有批评,说她无知:“被下蛊了,没有了理智”。笔者看了此报道后,首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去思考了这个案件。找到毛苒的父母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看到了两审判决书。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引用的证据进行研究后,认为:福建两级法院判处毛苒死刑太过草率,毛苒罪不至死!毛苒不应当被判死刑的理由是:1、对毛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根本错误的。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这样写到:“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毛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男子OBI的指使,以高额报酬雇佣上诉人黄思恩出境走私毒品入境,后黄思恩发展上诉人吴小萍参与,毛苒从中抽取提成。”这个事实认定基本是客观的,但这个高额报酬并不是毛苒提供的。该判认定毛、黄、吴三人均为主犯的理由是这样的:“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其中毛苒负责转交机票、路费、报酬,联系黄、吴二人接取毒品、并收取部分入境毒品转交OBI,从中牟利,在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起着重要作用,系主犯。黄思恩、吴小萍是毒品入境的携带者,具体实施走私行为,黄思恩还发展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因此均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犯”。将黄、吴二人认定为主犯也许可以说得过去,毕竟二人是携带毒品过关的人,是走私关键环节上的行为人。但是将毛苒也认定为主犯且处刑比黄、吴二人还重,就有失公正了。因为,从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不难看出,毛苒的作用就是传达作用,最多是具有中介的性质。根据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毛苒在此案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传达:终审判决认定是“黑人男子OBI通过毛苒组织指挥黄思恩、吴小萍进行毒品走私”,那么,组织者、指挥者就这个黑人男子OBI,而不是毛苒。毛苒是被“通过者”,也就是传达人。因为毛苒是翻译,OBI向黄、吴传达任何指令都要经过毛苒,这是毛苒“不可或缺”的地方。二是转交:毛苒的另一个作用是转交机票、路费、报酬及部分毒品(并不确定是毒品,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这里的转交具有双重性质。其一是传达作用的延伸。因为,OBI语言不通,交付机票、报酬等通过翻译更方便,所以OBI也就一并交由毛苒转交了。转交,说明毛苒自己并没有因此出资。其二是黄思恩是毛苒向OBI介绍的,有些东西由介绍人转交也符合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再结合毛苒收取的报酬是“提成”,这就具有了中介的性质。那么,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指挥者;既不毒品购买者,也不是运输者,更不是出售者;既没有出资,也没分取销售毒品的收入。不处在毒品走私的任何一个关键环节上,怎么就能认定是主犯呢?没有毛苒、OBI的行为,黄、吴二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构成毒品走私罪,比如黄、吴被查获后没有供出毛苒、OBI,也一样可以认定其犯有走私毒品罪;但没有OBI及黄、吴等人行为,毛苒的行为就很难认定是走私毒品罪。因为毛苒的行为不能独立存在,传达也好,中介也好,都决定了她的地位的从属性。从毛苒因此所得的非法收益也可以看到其地位的从属性质。终审法院认定毛苒的收入来自“提成”,事实也是如此。具体提成是这样进行的:如果是黄思恩得到的报酬,毛苒可从中抽取约2/5的费用,若是吴小萍、陈小刘得到的报酬,付给吴小萍、陈小刘应得报酬后,乘余部分由毛苒和黄思恩平分。这很明显,黄思恩是毛苒介绍的,故其可直接从黄思恩的报酬提成,而吴小萍等是黄思恩介绍的,毛苒则不能直接从吴小萍的报酬提成,只能与黄思恩平分吴小萍的剩余价值。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