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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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致力于加深两国间的特殊友谊与合作;建立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机制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决定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并避免贸易壁垒以促进互惠贸易;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并以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致力于在各自国内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协议如下:1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双方在遵守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前提下,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第二条目标一、本协定的目标是:(一)加深缔约双方相互之间的友谊;(二)鼓励缔约双方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三)取消缔约双方间货物贸易壁垒,并便利缔约双方间货物的跨境移动;(四)为缔约双方间的贸易提供公平的竞争条件;(五)建立进一步双边经济合作的机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的效益。二、缔约双方应本着第一款所述的目标,并按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来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第三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缔约双方确认WTO协定和其他双方均为成员的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2第四条本协定适用的范围本协定适用的自由贸易区由缔约双方领土组成,不包括任一缔约方所属的单独关税领土。3第二章一般定义第五条一般适用的定义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日指日历日;GATT1994指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领土指:(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及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国可以行使关于海洋、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的主权或管辖权的位于领海之外的海洋区域。(二)就巴基斯坦而言,指陆地领土、内水和领海以及任何已经或未来可能根据国际法,由巴基斯坦国内法指定为巴基斯坦可在其中行使实际的和法律上的关于海洋、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的主权或管辖权的位于领海之外的海洋区域。WTO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指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中巴自由贸易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4第三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六条领域和范围除非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第七条国民待遇各缔约方应根据GATT1994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目的,GATT1994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在做必要的细节修改后被纳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第八条消除关税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对原产于另一方货物逐步消除进口海关关税。二、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和关税减让期截止前,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海关关税税率,则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后的关税税率。三、应任一缔约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进行协商,考虑加速消除关税减让表中的进口海关关税。如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加速消除某类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则经各缔约方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定批准后,将取代根据关税减让表为该类货物确定的任何关税税率或分级类别。5四、关税减让模式和清单的审评和修改应按如下方式进行:(一)货物贸易委员会应每五年审评和修改关税减让模式和清单。(二)缔约双方应在友好协商和照顾双方关注的基础上进行审评。(三)第一次审评和修改应在本协定自生效后的第四年年底或第五年年初进行。(四)任一缔约方可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另外的审评要求。另一缔约方应积极考虑该要求。第九条行政费用和手续一、各缔约方应该依照GATT1994第八条第一款及其解释性注释的规定,确保所有的在进口或出口时征收的或者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手续费或者费用(除了进口海关关税、等同于国内税的收费或者其他符合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的国内费用,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将被限制在所提供的服务的大概成本范围内,并且不能被作为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措施或者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二、各缔约方应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者相当的基于计算机的通讯网络,相互提供目前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所征收的与进6口或者出口有关的手续费和费用的清单及今后所作的修改。第十条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别要求一、各缔约方必须规定,任何启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