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4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合肥市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合肥市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工作,规范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办〔2011〕18号)、《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1〕4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校舍维修具体包括下列项目:(一)房屋结构受损;(二)屋面渗漏;(三)屋架、内外墙面、门窗、地面破损;(四)楼梯、楼梯扶手及走廊拦板破损;(五)给排水设施破损;(六)供电线路破损、老化;(七)消防和防雷设施损坏;(八)其他维修项目。第四条实施校舍维修改造和校园绿化,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严格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校舍维修应当坚持综合规划,实行经常性的养护小修与有计划的大中维修相结合,以节约维修成本,保证校舍处于完好状态。校园绿化坚持统筹规划,可分步实施。第六条维修项目由学校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校长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成立项目建设现场“三人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及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和协议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学校应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监督小组,负责项目招投标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维修过程中,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维修难度高、工程量大的项目,学校可委托有合格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七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教育局负责项目调控、资金统筹、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负责指导学校完成需要立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立项申报工作。市装备电教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的实施。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负责维修经费的筹措和拨付。第八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实行项目库申报制度。项目库由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和市装备电教中心共同负责建设和完善。不满5万元的单项工程由学校自筹资金实施,不列入项目库;满5万元、不满50万元的维修或者绿化项目,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肥市市属学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申报表》,报市装备电教中心;满50万元的维修或者绿化项目,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学校申报的项目经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或市装备电教中心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纳入项目库。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学校应当在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申报下一年度的维修和绿化项目。大中型维修项目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维修或者绿化的主要内容、申请理由、所需资金及测算依据、维修或者绿化时间要求、项目绩效目标等。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急项目,学校可按程序申请应急经费,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校舍建筑,学校应无条件拆除。第十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经费应当一次性预算到明细项目和使用单位。预算申报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提取,视轻重缓急程度予以安排,并履行市教育局部门预算审批程序。装备电教中心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履行招标程序,及时完成预算执行工作。无特殊情况的,当年的预算项目应当在9月底执行完毕。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学校应当及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逾期未完成的项目经费,或者招标形成的结余指标,不再由项目学校使用。第十一条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预算下达后,由市装备电教中心会同项目学校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及时实施政府采购。年初预算未安排、由学校自筹经费进行的校舍维修和校园绿化项目,经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按程序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第十二条中标单位确定后,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装备电教中心和项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书;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书。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书应当具备工程工期、中标价格、质量标准、验收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载明具体内容。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书生效后方可施工,重大维修项目还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学校应当将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招投标情况报送市教育局监察室备案。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招标内容及范围的,招标后不得进行维修工程量及价格的变更。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部分内容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学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装备电教中心与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会商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第十四条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装备电教中心指导学校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考核和检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