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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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执业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标准》中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是指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则和程序为行政审批相对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要件中技术性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服务。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第五条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价格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进行评价。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作用,提高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第六条委托人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委托人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七条鼓励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加入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服务管理第八条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依法登记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机关,分别按技术服务专业种类、资质等级类别建立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源库,并按照技术服务的类别、资质等级分类后,依据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因素进行排序,供委托人选择,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第九条委托人根据需要的技术服务类别、资质等级,在技术服务资源库中选出3至5个技术服务机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通过电脑摇号方式确定一个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技术服务机构的,从其规定。委托人选择技术服务机构后,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服务质量登记卡》。第十条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执业,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供委托人知晓和选择,并应当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应当以技术服务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从事技术服务,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委托人。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在接收技术服务相关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主件或附件材料不全,或者在接收、审核后,发现申报材料缺少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所要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在接收技术服务相关材料时,对有缺失但不影响技术性审查的部分,应当予以受理,并可以要求委托人在审查结束前补齐;对于非关键性申报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委托人当场更正。第十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对需经审核或现场勘查等不能当场办结的技术服务事项,应当限时办结。第十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在接收技术服务相关材料时,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内部运转。第十八条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委托的技术服务事项后,委托人应当及时填写《服务质量登记卡》,并及时交付市行政服务中心。第十九条技术服务机构所有服务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情势变化须增加或减少收费数额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合同外收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收费。第二十条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以回扣、介绍费、酬金等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揽业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行政审批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