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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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第四条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并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第五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原则上专用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支出,均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纳入年度预算,并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审批及资金支付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审批后,方可安排付款。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三)总裁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四)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报董事会审批;(五)总裁负责执行。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一)具体使用或执行部门填写申请表;(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三)财务部门审核;(四)财务负责人审批;(五)总裁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参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