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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梁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河梁园区开发,推进河梁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招商引资引荐者(引资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和招商引资工作者。第三条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建立招商信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真实、有效的招商信息。对引进国(境)外资金、吸引民资投入园区兴办企业的引荐人实行奖励。1、对引进民资在园区兴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含500万元),按实际到帐民资的0.2%奖励。2、对引荐国(境)外投资者到园区兴办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且每个项目注册资本中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国(境)外投资者实际到帐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按到帐外资的0.2%奖励;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到帐外资的0.4%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到帐外资的0.6%奖励。引荐外资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兑现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计算。3、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大企业集团进园区,引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投资总额的0.2%给予奖励;(1)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2)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本镇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3)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园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奖励。园区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等方面的情况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以下特殊的奖励;1、总投资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规模工业项目,如投产后五年内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园区每年给予该单位以下奖励,直至奖励累计总额与土地出让金相抵为零止;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0万元/亩至12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5000元/亩;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2万元/亩至14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1万元/亩;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4万元/亩至16万元/亩的,园区奖励该单位1.5万元/亩;如项目单位每年实际产生的税收在16万元/亩以上,园区每年奖励该单位2万元/亩。2、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凡建双层及以上厂房,土地价格可适当优惠。3、对投资额超2亿元(含2亿元)或年销售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土地价格可另行商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可享受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二免三减半、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奖励。4、鼓励发展三产服务业,设立三产扶持发展基金。对入驻河梁的基础设施和三产建设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审批和有偿服务的各项收费,结算后行政规费上交后全额返还企业,有偿服务费缓交,半年结算一次。第五条招商引资工作者奖励。在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先进个人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优先使用。第六条投资额的确认。厂房及办公设施以合同和工程决算报告为计算依据,设备以购货发票为计算依据,土地以实际转让价款为计算依据,技术投资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款为依据。外汇以实际进帐单或验资报告为依据。第七条奖励兑现:1、园区管委会将对照相关奖励政策和标准,按审核批准数兑付。2、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3、奖励每年年终审批兑现一次,跨年度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回所领奖金。第九条本办法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河梁园区管委会会同河梁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