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docx
上传人:a是****澜吖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docx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摘要】英国是一个具有独特法制传统的国家。普通法(CommonLaw)与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最具特色的法律渊源。二者在分庭抗礼了数个世纪后,终于走向融合。文章将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浅析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关键词】英国;普通法;衡平法;融合一、普通法历史演进1066年是英国历史上举足轻重的一年:居住在法国北部的诺曼人在威廉大公的率领下入侵英格兰,建立了诺曼王朝(1066―1154),开启了英国封建社会的新时期。与此相应,建立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便成为题中应有之意。“诺曼征服”后为统治占大多数的英国人,威廉一世(1066―1087)宣布“保留现有制度”,即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威廉一世采取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司法权方面:一是将教会势力逐出世俗法庭,规定教会只对涉及宗教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二是创建“御前会议”(GuriaRegis,theKing’sCouncil),兼行咨询、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职能,成为后来普通法院的母体。随后英国经历了三代国王的变更,此期间御前会议逐渐分离、派生出普通诉讼法庭(theCourtofCommomPlea)、王座法庭(theCourtofKing’sBench)及财税法庭,又称“棋盘法庭”(theCourtofExchequer),这些法庭共同构成了普通法院的主体。二、普通法的面临的困境13、14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英国经济开始走上多元化道路,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剧烈变动――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而以“稳定保守”著称的普通法却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迫切需要。因此,普通法的自身缺陷逐渐暴露,使其面临的诸多困境。第一,程序僵化,危及实体权利的救济。普通法遵循“无令状即无权利”(Wherethereisnowritthereisnoright)原则,即只有拿到令状才能开始诉讼。而1258年的《牛津条例》(ProvisionofOxford)剥夺了国王签署新令状的权利,虽经爱德华一世(1272―1307)的抗争取回了部分签发新令状的权利,但效果是极其有限的。加之诉讼程序的繁琐、过分遵循形式主义、诉讼费高昂等因素的限制,实体权利的救济障碍重重。第二,实体内容陈旧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法随着英国封建制度的发展而建立,主要调整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而此时期的英国,资本主义兴起,普通法陈旧滞后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甚至阻碍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救济范围有限、方式单一。损害赔偿金是普通法的唯一救济方式,且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潜在损失则无能为力。对于“爆发式”涌现的新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种单一的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民众权利救济的`需求了。三、衡平法的兴起普通法所面临的三个困境反映出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时代在发展,法律却止步不前。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且自己无法克服,只能借助外力来解决问题,因此,衡平法应运而生。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也不采用陪审团制,他们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运用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公平、正义”原则独立作出判决。该判决被称为“Decree”,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判决“Judgement”。“Decree”最初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布,后来以法庭“theCourt”的名义颁布,直至1473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颁布“Decree”,这标志着完全独立的衡平法院(CourtofEquity)就此产生。大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创制了一系列规则、程序,随着衡平法院的不断成熟,这些规则程序逐渐发展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至此,衡平法成为了与普通法平行并存的法律体系。四、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自从衡平法产生后,两个法律体系并存,两种法院分别依据自己的规则程序审理案件。但由于二者的诉讼程序及救济方式不同,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既想得到金钱赔偿又想获得其他救济,他便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诉讼,两个法院分别进行审理、判决与救济。这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也增加了两个法院判决相矛盾的几率。鉴于此,英国在其轰轰烈里的法制改革中于1873年通过了《司法条例》(JudicalActs),该条例在1875年生效,将两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合并,设立了一个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的最高法院,从而实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但事实上,这种融合仅仅是形式上的融合,普通法与衡平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都被保存下来,二者区别仍然存在。正如勒内・达维德所说,“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在今天的英国法中仍然是基本的。”五、结语笔者认为,普通法以“程序优于实体”为基本原则,衡平法以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