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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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与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得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与花园得原物业管理人与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得浴缸,欲安装在29E室得跃层。与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得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与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与花园得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得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得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得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得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与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得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以上即就是案件得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就是值得我们讨论得、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二,被告物业公司就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得阐述一下我自己得观点。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得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就是一个排她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她人干涉其权利得行使.但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得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得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得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得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得浴室安装浴缸就是法律赋予她得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得浴室里安装浴缸,但就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得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得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得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得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得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得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得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就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得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也体现了物权法对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得行使得限制。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物业公司就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我得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得安装,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得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她管理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她管理人根据业主得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得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得监督。从以上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瞧出物业公司得聘用就是业主共同决定得,即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我认为这既就是一种权利又就是一种义务,即业主赋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得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对小区进行完善得物业管理得业务,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与小区所在地得人民政府得监督。所以物业公司对原告安装巨型浴缸行为得制止就是其积极履行义务得表现,同时她也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浴缸,这种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小区业主权利得赋予,且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得论述,我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安装巨型浴缸.三,对于原告得损失由谁来承担得,我得观点认为应该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自己得浴室里安装巨型浴缸得行为本身就是违反物权法得,其次物业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原告得安装行为也就是合法得,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责任,而当原告被合理得合法得阻止后,并没有采取积极得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致使自己得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我认为,该损失应该有业主本人自行承担.以上即就是我对着三个问题观点得阐述,通过对这三个问题得分析与解决使我对物权法得部分法条有了进一步得了解与认识,对问题得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立得观点,可能这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完善,敬请老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