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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E.g.承包果园→用益物权;贷款抵押→抵押权→担保物权①支配权②排他性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的特点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㈠定义:㈡联系:他物权派生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的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的产物㈢区别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㈠定义:用益物权: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①抵押②质权③留置权㈡区别㈡区别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现代民法中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223条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一章)一、平等保护原则㈠含义: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保证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㈡原因二、物权法定原则㈠定义㈡含义:1.物权种类法定2.内容法定㈢原因三、公示公信原则㈠公示原则1.含义:物权设立变动时,当事人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及时地知道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情况。2.公示方式:《物权法》6条①不动产—登记②动产—交付(占有)3.原因:是否必须遵守公示原则是物权和债权的又一个区别---物权必须遵守公示公信原则(原因: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不必遵守公示原则(原因: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4.后果不产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物权法》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㈡公信原则1.含义:只要物权的变动以法定的方式进行过公示,即使公示时的物权状况和真实的物权状况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和保护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获得的权利。2.原因:①从最终结果来看(真正权利人可以要求弥补损失)②从根本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来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四、一物一权原则㈠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不止一个所有人,即共有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㈡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多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1、原因:2、内容相容的物权可以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常见的可以相容的物权: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②多个担保物权⑴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⑵后设立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担保物的剩余价值,否则超过部分不享有担保物权(并非无效)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第四节物权的保护问题(《物权法》第三章)一、物权确认请求权1.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权2.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损害的发生而享有的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㈠返还原物请求权1.含义2、理解:①只能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必须原物还存在③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㈡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1.含义2、理解:①费用由造成妨害和危险的不法行为人承担②限制:⑴妨碍和危险必须客观存在或确有发生之可能⑵只能要求排除非法妨害㈢恢复原状请求权1.含义2、理解:①标的物客观上有恢复原状的可能②从经济上是合理和科学的㈣停止侵害请求权三、侵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