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救济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二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三节税务行政赔偿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㈠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⒈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税款征纳及其管理问题上产生的意见分歧。它是产生税务行政复议的基础。⒉以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因申请而产生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⒋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㈡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⒈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⒉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⒊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实现依法治税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㈡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㈠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2、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3、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㈡复议申请时限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这类事项不经过行政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㈢复议申请的提交1、复议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证明资料的提供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㈠受理机关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㈡受理条件(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6)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规定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了税务机关的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必须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㈢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㈣其他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