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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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一、税法规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二、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不得作为亏损弥补。纳税服务网提醒:通常,我们理解的筹建期,应当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间的费用开办费资产支出等(筹建期发生的费用类支出计入开办费、筹建期发生的资产支出按类别计入相关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企业至少已进入试生产、试营业阶段,可以说企业产生了经营亏损,即,已产生了经营亏损,那么此时筹建期就结束了。因此,企业应准确把握筹建期的范畴,以免出现错误,造成损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