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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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贷款公司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六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第七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贷审会由本公司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第八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三章客户对象稻基本条件第九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二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十三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贷款公司对其提供的贷款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四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统一授信指小额贷款公司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贷款公司内部掌握。公开统一授信指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贷款公司信用。第十五条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贷款公司信用。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