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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352020年4月19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984年5月1日目录总则井点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规定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井井点地基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预压地基砂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地基、旋喷地基硅化地基桩基础一般规定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板桩钢管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木桩工程验收第五章地下连续墙一般规定墙体施工工程验收第六章沉井和沉箱一般规定沉井沉箱工程验收附录一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附录二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附录三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附录四选择锤重参考表附录五施工记录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O4-83)的规定执行。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它障碍物的资料;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必要的试验资料。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第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第1.0.8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第1.0.9条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第1.0.10条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第1.0.11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1.0.1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第2.1.2条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祥图;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第2.1.3条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第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