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重点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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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重点解释2010-07-2309:17:12来源: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国家实行房屋登记制度。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簿与房屋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后,由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屋权利不予登记;房屋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先申请房屋登记。再办理土地登记。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除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外,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不予登记。房屋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登记生效原则因事实行为、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政府的指令发生的房屋权利,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法律和裁决生效时或者政府的指令下达时生效;但权利取得人非经登记不得处分该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再行申请处分登记的,应当先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相应的处分登记。登记程序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询问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当亲自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接受询问并填写相关表格。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共有房屋、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予以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过去时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实地查看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单方申请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房产共有约定共同共有房屋的初始和处分,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及婚前房屋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共有的房屋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共同申请按份共有房屋的处分,应当由登记簿记载的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变更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的除外。依据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记载,登记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委托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进行处分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代为申请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在父母子女的情况下,为户籍证明;协议监护、法院之外的其他机构指定监护的情况下,为经公证的监护材料。外国人申请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姓名或者译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