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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燃气汽车改装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气汽车改装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0〕1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汽车改装是指对车辆加装气瓶、燃气专用装置(包括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给系统,下同)等的行为。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检验、燃气充装、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的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方可进行燃气汽车改装工作。从事燃气汽车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进行燃气汽车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核准,方可进行燃气2汽车气瓶的检验工作和燃气汽车改装业务范围内的各类检验工作。从事燃气汽车整车性能、质量安全鉴定检验的单位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具备机动车安全性能和机动车基本性能检测资质,方可进行燃气汽车整车性能、质量安全鉴定检验。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效管理的原则对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改装企业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工作程序和燃气汽车改装质量、标准、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燃气汽车改装单位管理第五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的设立除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汽车改装许可实施细则》外,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租赁的场所应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二)不得将燃气汽车改装工作设置在居民小区内或住宅楼底层;(三┤计蹈淖昂偷魇郧蛴Ψ智柚茫ǚ缟枋?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四)燃气汽车改装单位的办公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算工时定额等内容。3(五)燃气汽车改装作业只能在其改装工作间内进行,不得在室外露天环境进行燃气汽车改装和调试、检修工作。第六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对其改装后的燃气汽车装置系统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对其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七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于每个月的5号之前将本单位拟安装的车用气瓶、燃气专用装置有关信息报送当地(地、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每年度6月、12月分两次将本单位安装所使用的燃气专用装置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检验、抽样检验和计量检定。第八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负责对其改装车辆质量实行自检并承担自检合格、准予出厂交付车辆使用者的检验责任,对经过燃气汽车改装单位自检合格的车辆,出具《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设置燃气汽车标志和永久性铭牌,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附件1)、永久保存同时向当地地、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和向车辆使用者提供出厂随车技术文件(附件2)。第九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对其改装出厂的车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免费的全面检验。第十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按照所改装车辆的主体车型每年度至少送检一辆燃气汽车进行改装后整车质量4安全、性能鉴定。第十一条燃气汽车改装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第三章燃气汽车充装单位管理第十二条燃气汽车充装单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各种手续。第十三条燃气汽车充装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燃气充装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装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施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第十四条燃气汽车充装单位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汽车严禁充装:(一)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气瓶;(二)超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三)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四)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五)无天然气汽车标志、永久性铭牌或不符合规定的、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六)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七)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5第十五条燃气汽车充装单位有违反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