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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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6月13日15时36分853[相关资料]主题分类:HYPERLINK"http://www.law-star.com/cgi/cseek.jsp?c=c18"国企国资“监管企业”相关资料:HYPERLINK"http://www.law-star.com/cgi/search.jsp?kword=监管企业"新闻动态HYPERLINK"http://www.law-star.com/search?rjs0=监管企业&dbsType=chl/cas/iel/scs/lar/eag/hnt&method=post&multiSearch=true"法规文件HYPERLINK"http://www.law-star.com/search?rjs0=监管企业&dbsType=cas&method=post&multiSearch=true"典型案件HYPERLINK"http://www.law-star.com/psearch?rjs0=监管企业"论文文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包括重要子企业)应在当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当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四)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附表一)第八条国资委受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表决;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第九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2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