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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保险法解读一、2009保险法解读----概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2009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保险法目前仍为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共处一法的框架,共8章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增加了29条。不过,在结构体例上,2009保险法则有所变动。一是调整了现行保险法的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依次规定保险直接业务、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业监管;二是调整了现行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节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先后顺序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从而2009保险法的整体结构更趋合理、也更符合逻辑。2009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均进行了修订。不过,保险合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且是保险实施之基础,更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有鉴于此,以下将着重侧重解读2009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修改部分。二、2009保险法解读??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一)法律依据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2009保险法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1(二)法律解读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2009保险法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删除,并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删除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更符合合同订立方式。原因在于,要约承诺为合同订立方式,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同意承保的,就已经表明双方就保险条款已经达成协议,无须再另行就合同条款协商。2009保险法还增加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既不利于被保险人,也有悖于保险初衷。2009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相对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但2009新保险法在此基础上又规定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似乎增加了投保人也可决定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权利,其实不然。由于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均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并无多大回旋余地,加之投保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从而2009保险法所给予的投保人可决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在实践中很有可能无法行使。而鉴于目前整个保险行业环境,保险人反2倒更有可能充分利用2009保险法的该规定,在保险条款中预先设定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依法阻碍依法成立保险合同的效力。这兴许是保险业界参与2009保险法修订的成果之一?三、2009保险法解读??保险利益(一)法律依据现行保险法十二条(保险利益)、第五十三条(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认定)、第六十一条(指定受益人);2009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第三十九条(受益人指定)、第四十条(财产保险中出险时不存在保险利益的处理)。(二)法律解读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本人;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员。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32009保险法在继续重申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作用的同时,还在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1、保险利益的主体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主体为投保人。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009保险法的保险利益主体则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投保人,财产保险则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2、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现行保险法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009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