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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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章程(草案)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章程(草案)2021-01-1908:00:04小编:admin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联盟是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企业家和专业人才自愿结成的人才协作组织。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依托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能,筛选各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深度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人才健康成长。第四条本联盟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指导与监督。第五条本联盟办公场所设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二章职能和服务内容第六条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七条本联盟与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第八条本联盟服务内容:(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全面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到会员企业采访和报道,宣传会员企业的积极形象。(三)邀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到会员企业实地调研,促进会员企业准确理解并把握政策。(四)通过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企业协作会和推介会等,推动会员企业间在产业连接、融资互助担保、营销渠道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五)为实现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愿望,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国家考察、学习和交流,开拓国际视野与合作领域。(六)组织有国内外大型企业董事长或总裁参加的高级研讨班,分享和探讨经营管理新理念,提升会员企业负责人的水平。(七)推荐有关会员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了解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八)分别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高层人才培训班,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为会员单位的高层人才提供多种专业培训。(九)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和政策信息。(十)与有关银行合作,为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和服务。(十一)组织包括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到会员企业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服务。(十二)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三章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并愿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二)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一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三)优先享有本联盟的信息服务;(四)可向本联盟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科技培训、成果评价等活动;(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的决议;(二)维护联盟及行业的合法权益;(三)按本联盟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四)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事项;(五)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第十四条常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优先推荐陪同全国工商联领导国内调研和出国考察;(二)优先安排电视台采访、网站等媒体宣传;(三)优先得到联盟提供的专项服务;(四)应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适当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联盟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联盟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参加。第十七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分析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联盟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条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副会长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所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