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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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的改革打下基础。英国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发源地。但从1876年起,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却一直由上议院来行使,由于上议院是立法体系组成部分,这就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立法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局面。此后100多年间,英国依靠制度和惯例来确保最高法院职能的司法独立地位。首先,上院通过“自我约束”来区分其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双重职责。从理论上说,上院议员都有权参与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议员也有权参加立法过程。但实际上,这两部分议员的分工却非常明确,司法议员不参与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其次,这种状况其实并不是完全来自上院议员的“自觉”。在英国高度推崇分权制衡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少有上院议员敢越雷池一步。第三,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上院司法议员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不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独立性。但是,这种颇具英国特色的最高法院制度还是不断受到批评,也受到来自欧盟的压力,“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可能破坏法庭独立或中立的因素都不能容忍。因此,布莱尔政府时期开始对英国宪政进行改革,积极推动其“现代化”,其中就包括设置独立的最高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最高法院独立之后,在法官人数、现有人选、资格限制与司法管辖权等方面均保持不变,这基本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次办公地点的搬迁。英国最高法院依然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下院议案的权限,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解释成文宪法的职能。英国依然维持着“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法律及司法惯例仍由议会来确立、修正或废除。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鲜明地保持了英国式改革的特点,即在改革与延续间追求一种平衡,通过缓慢而有序的调整最终实现制度现代化。以此来看,英国独立的最高法院现在或许只是“形式上的改革”,但这种“形式的改造”却为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2007年7月,布朗发表了名为《英国的统治》的“绿皮书”,探讨了进一步限制首相权力和创立成文宪法的可能性。按照英国的改革方式,这些举措或许还需很长时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推动英国宪政现代化的方向却是一以贯之的。也许,英国式改革的这种特性,对他国改革者都能有启发作用。布莱尔新工党领导的宪政改革即是在上述背景下进行的,这次改革既包括横向政治制度的调整,又包括纵向国家结构形式的调适。改革的目标是/分散权力、开放政府、改革议会及增加个人权利。工党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调整包括议会制度改革、司法权的强化、政府现代化以及加强公众监督的信息自由化等。议会制度的改革由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下院现代化和上院改革三部分组成。英国议会选举一直沿用简单多数制。工党在权力下放过程中,把比例代表制引进了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大伦敦的议会选举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党的活动力和影响力,改变了大党独霸天下的局面。下院改革的目标是使下院现代化,包括立法程序和辩论程序的现代化。工党主张对所有议案实行/程序设定(programming)用以取代/分段终止讨论法(或/断头台法guillotine),确保立法过程更恰当更灵活;还建议更多的议案应以草案形式公布并接受特别委员会的立法前调查(Pre-legislativeScruti-ny)以及在限定的条件下允许转期议案(carry-outbill),即在下一会期能继续讨论通过。下院还提议取消枢密顾问官在辩论中的优先发言权以及取消下院援引上院发言的禁令,从而使辩论程序更加现代化。此外,下院现代化还包括诸如议会年结构、监督欧洲立法提案进程以及提高议会对政府的监督能力等议题。上院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废除英国上院议员的世袭制。为此,工党政府建立了皇家委员会,专门负责改革事宜。1999年10月上院通过改革上院的议案,规定在2002年下届议会选举前,750名世袭贵族议员将被取消在上院的参政权和投票权,92名世袭议员将在过渡期内保留议席并参政。本世纪英国工党已进行的四次上院改革都失败了,如果此次改革成功将意味着维持800多年的/世袭议员制0这个/中世纪的破烂0被彻底清除,布莱尔新工党也可以在英国宪政改革史上被大书一笔。司法权因1998年人权法案的公布和引入欧洲人权公约而得到加强。这一方面使英国人权得到更有效、更直接的保护;另一方面,它给予法院更大的权力,可以督促国家议会补充或修改立法以适应欧洲人权公约;同时它对行政管理行为和程序是否符合公约规定了更有力的监督权,加大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此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权力下放0过程中还拥有处理中央与地方分权纠纷的裁决权,发挥了宪法法院的作用,这无疑也是对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一种制衡。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工党政府进行了结构调整,设立了五个新部门,同时还建立了一些委员会,以协调宪政改革中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为,这标志着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