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司矫正字4号)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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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6-PAGE-1-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吉安市公安局吉安市司法局吉市司矫正字〔2012〕4号关于印发《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各自主管部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吉安市公安局吉安市司法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不断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字〔2010〕31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审判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等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第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深入、客观、公正进行调查评估,正确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第六条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被告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第七条审前社会调查时限为7天,自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详见附件1)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延长3天。需要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及时商委托人民法院,异地调查时间应予另行计算。第八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立即指定司法所实施社会调查。第九条司法所接到指定调查任务后,应立即成立审前社会调查小组。审前社会调查小组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助理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协管员协助,必要时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干警共同实施。第十条司法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限为5天,自收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调查通知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为公休假日或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第十一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详见附件3),经调查人员签字、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二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和相关调查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司法局分管领导核准后,提交委托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初审,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司法所;司法所收到补充调查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第十四条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委托调查函》和工作证,说明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可简要介绍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调查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应使用统一的调查笔录纸(详见附件2),当场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字、盖章或捺手印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捺手印的,须在调查笔录上加以注明。第三章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第十七条审前社会调查人员应走访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及其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的学校等,调查取证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第十九条调查过程中,如遇事项需跨县(市、区)区域调查的,可采取实地调查或委托调查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沟通协调实地调查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委托调查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委托调查函》并附调查清单委托调查事项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受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书面反馈情况。第二十条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