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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泰安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范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3]135号)、《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储备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资金。第四条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五)因地制宜,达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六)与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挂钩。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提请当地政府组成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拨付以及使用监督,参与项目的论证评审、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管护制、资金审计制和定期考核制等制度。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两报制度和逐级审批制度。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入库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纳入各级项目储备库;(二)项目所在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三)申报项目建设规模1、国家重点、示范项目的规模为: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曲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秒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2、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为:土地开发:10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土地整理: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土地复垦:50-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2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3、国家、省级补助项目的建设规模均不超过200公顷;4、市级重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为:土地开发:60-300公顷,地块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8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复垦:30-100的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8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市级补助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超过50公顷。(四)净增耕地面积1、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2、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丘陵山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平原地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5%;3、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4、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补充耕地的,其数量、质量实行按土地等级核算。第九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省重点、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其它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二)投资估算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工程量,依据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定额标准进行投资估算;(三)项目可行性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原则上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对本区域内的拟开发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