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自考建筑经济管理自考助学本科考.pdf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1M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自考建筑经济管理自考助学本科考.pdf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自考建筑经济管理自考助学本科考.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自考建筑经济管理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020221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主考学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开考形式:助学专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统考课程*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统考课程*300015英语(二)14统考课程*4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3统考课程*502198线性代数3统考课程*602382管理信息系统4助学课程702383管理信息系统(实践)1实践课程800139西方经济学6助学课程902447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4助学课程1006087工程项目管理5助学课程1106219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4统考课程1206289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5统考课程1306393土木工程概论4统考课程1406394建筑投资经济学6助学课程1506395建筑企业统计4统考课程1606397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5助学课程1706398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实践)1实践课程1806999毕业论文0实践课程总学分75说明:1、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2、“管理信息系统(实践)”、“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实践)”、“毕业论文”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在主考学校或主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论文题目由主考学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以1万字左右为限,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联系实际,层次清楚,逻辑关系合理,字迹工整。毕业论文要求应考者独立完成。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考机构应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机构第五条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社会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3、指导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和主考学校的社会助学管理工作。4、审批河南省社会助学机构。5、审批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6、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7、对社会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1、审核本地区社会助学机构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2、审批社会助学活动专业层次。3、审批社会助学广告宣传。4、负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5、指导和监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组织的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考试。6、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1、指导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负责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与考核。2、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育过程、质量、效果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工作。3、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4、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的命题和作业设置、批改工作。5、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第九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格相适应、产权明确、独立使用办学场所、教育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等条件,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第十条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办学的原则,招生、教学、管理必须由同一主体负责。第十一条各类高、中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