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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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市外企业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市外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第五条市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第六条市外企业在本市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承接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经营管理机构并配备完备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七条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接一个以上工程项目或在不同地区承接工程项目的,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委托的负责人必须是唯一的,并由其统一负责。第八条市外企业参加招投标中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或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书;(三)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四)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第九条市外企业在连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参加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人员包括在连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第十条市外企业取得《核验书》,工程项目备案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信用手册》用于记载工程项目备案信息,项目部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核验书》和《信用手册》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次年的3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企业在连整体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合格,换发下一年度《核验书》和《信用手册》。第十一条市外企业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本人须同时到场。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外企业完整的资质、资格核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验手续。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市外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连负责人、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系电话、承接工程的项目部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及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驻连负责人、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发生变化的,需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验后方可变更。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核验书》情况。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查验市外企业持有《信用手册》和工程项目备案情况。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市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建筑市场行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市外企业是否取得《核验书》、《信用手册》,工程项目是否备案和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等内容作为日常监督的必查内容。第十七条对于未经资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