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市场化,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建设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建设1、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组织建设;2、在新建商品住房及“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4、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租房;5、政府购买或租赁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6、社会捐赠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二)社会力量建设1、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2、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让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对象是具有城镇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保障对象是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第四条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各地建设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人才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公租房政策制定、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公租房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规划制定、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的公租房工作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审计、房产、地税、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公租房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管委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住房情况核定工作。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收入情况核定工作。第六条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租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组织开展需求申报,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年度责任考核范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租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第二章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保障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选址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在公租房规划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租房。第九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