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解读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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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解读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篇)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解读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篇一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经营报告。(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第二十八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账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第二十九条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第三十条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注册地址。(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六)变更股权。(七)修改章程。(八)调整经营范围。(九)其他应经批准方可变更事项。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方可增资扩股: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存续;不良贷款率低于2%;无重大违规记录。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二)变更事项申请书。(三)董事会变更事项的有关决议。(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参照机构设立程序办理。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