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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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文章来源: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9-02-05字体:[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1)"大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10)"中HYPERLINK"javascript:FontZoom(9)"小]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工作任务,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是指对既有居住建筑中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供热系统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行改造。包括户内采暖系统改造和管网、热源的改造。第三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三)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四)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第三章验收内容第六条验收内容包括:(一)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二)改造工程资料(包括: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文件资料);(三)技术方案和节能效益评估情况;(四)财务决算资料(包括: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五)运行管理情况(包括: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和计量管理制度方面的情况)。第四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第八条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第九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列席验收工作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成员的质疑。第五章验收准备与程序第十条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准备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概况;(二)改造项目设计(技术方案)要点;(三)项目实施方案;(四)工程质量;(五)完工决算;(六)施工图纸及有关附件;(七)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由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向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完成情况;(二)建议组织验收参加单位、人员;(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价报告确定验收日期、地点及参加单位等有关事宜。第十三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报告”;(三)检查工程: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分户计量、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的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量、节能效果系数、进度系数进行核定。(四)检查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资料;(五)听取专家组或节能测评机构评价报告;(六)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验收意见书”;(七)宣读“验收意见书”。第六章验收备案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城市建设(供热)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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