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总结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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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3、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指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4、票据中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5、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到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6、开户单位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需要而留存的现金的最高限额,一般为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留存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金。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8、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和改变时,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9、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0、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口管理。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基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输办理。1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交证明文件——银行审查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算;不符合的,退回银行。1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借款合同或办理结算的有关证明。开立程序,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开户——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1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1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开立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临时存款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1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16、收付现金: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也可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不能支取。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单位银行卡账户既不能存入也不能支取现金,资金只能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可支取现金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存入,也可支取。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账户:可以存入,也可支取。17、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汇票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外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