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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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蒋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第二章:注册第二章:注册第二章:注册第二章:注册第二章:注册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二十七条)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三十三条)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四十一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四十五条)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南京市商品条码的地方法规,由南京市政府于2003年1月3日发布,2005年5月11日修改并施行。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条码技术相关知识。第十五条……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印刷企业必须具备商品条码印刷、检验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商品条码印刷、检验的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三)使用仿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1)食品类(均为预包装食品)加工食品:调味品及干菜,食用油,乳制品及蛋,罐头,糕点、面包,方便食品,真空包装熟食品,糖果及休闲食品,冷冻食品,小包装粮食,豆制品、淀粉,干果及果制品,腊、腌食品,肉松、肉脯、肉干。烟、酒: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白兰地,威士忌,烟。饮料、茶:茶,饮料。保健食品(2)日用品类日用保洁品:口腔保洁用品,日用卫生纸制品,洗涤品,居住环境清洁品,驱虫、杀虫剂,皮革用品。化妆品:基础化妆品,化妆、美容、理发用具。日用玻璃、陶瓷制品:日用玻璃制品(套装),日用陶瓷制品(套装)。日用搪瓷、金属、塑料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铝制品,日用不锈钢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医疗用品、药品:日用医疗用品,医疗保健品,中成药,西药。日用小工具:园艺用品,家用建筑小工具(套装)。日用小百货日用小杂品:铁、木、竹炊事用具,炉及炉具,清洁卫生用品,夏凉商品。(3)文化体育用品类文教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文具,绘图用品,测量用品,教学用仪器。体育用品:球类,球类器材,体操、田径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上运动器材,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品。照相器材:摄影用品,暗房用品,洗相药品。乐器:民族乐器,响铜乐器,西乐乐器,电声乐器。棋、牌儿童玩具音像制品:空白录音(像)带。(4)耐用消费品类家用电器:视频器材,音频器材,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气调节器,通风器具,家用厨房器具,家用清洁卫生器具,照明用品及耗材,家用缝纫器具,家用电工器材。日用通讯器材。钟表、眼镜:钟表及器材,眼镜及器材。(5)纺织品类床上用品及房间用品:床上用品,窗帘、门帘及机用罩类。内衣及卫生用品:地毯及挂毯。服装针织品。(6)鞋帽类:鞋,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指:印刷企业不具备商品条码印刷、检验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就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指:系统成员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