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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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济开发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第三条绩效考核遵循科学量化、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运用部门与个人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动态有效测评部门和个人工作实绩。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及相关制度的审定;负责监督和维护绩效考核的公平与公正;负责考核结果的审定;协调和研究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绩效办),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明确1名考核工作联络员配合绩效办做好考核实施工作。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及分值第六条绩效考核由部门绩效考核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部门绩效考核分为季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为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第七条部门季考核主要对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督办事项处理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部门年度考核与第四季度考核一并开展。第九条工作人员月考核主要对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素质、适岗能力及出勤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要杜绝平均主义,体现差异性。第十条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与12月份绩效考核一并开展。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由绩效办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员月绩效考核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由绩效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部门绩效考核按以下步骤实施。(一)核定指标。(二)实施考核。1、自评。2、初评。3、审定。4、反馈。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月绩效考核由各部门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指出被考核人成绩、优点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十四条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一)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绩效考核得分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得分的平均值。(二)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得分为其分管及协管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平均值。(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得分为本部门绩效考核得分。第五章考核扣分第十五条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经绩效办核定,对部门予以扣分:(一)被考核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问题被处分的。(二)被考核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问题被媒体曝光的。(三)被考核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履职不到位被督办或工作排名末位的。(四)被考核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工作问题受企业或群众投诉并查实的。因同一问题被逐级通报、督办的,按最高等级的分值扣分;同一问题既通报部门又通报个人的,不重复扣分。第十六条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经绩效办核定,对工作人员予以扣分:(一)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问题被媒体曝光的。(二)工作人员因工作问题受企业或群众投诉并查实的。(三)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第六章考核等次的划分第十七条部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根据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排名前20%的部门为优秀等次(含并列),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为一般等次,其他为良好等次。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情况,部门排名前15%的工作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含并列),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60分以上(含6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他确定为称职等次。第七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记入绩效考核档案,主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评优评先、职务调整、岗位变动以及聘用合同续订、终止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每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束后,由绩效办将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提供给人事财政部门核发绩效工资。第二十一条部门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竞岗、晋职的重要参考标准,年度绩效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下一聘期可优先考虑聘任上一层级岗位职务;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第八章考核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