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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第九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第十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第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