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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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11]29号各市、县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为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现将《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建议和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联系。联系人:邹凌,单人龙联系电话:0791-86253307,0791-86239782(兼传真)附件:1、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2、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附表一:污水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附表二:污泥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1-附件1: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制订本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全省各市、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对象: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各市、县(区)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二、考核内容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内容包括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化验分析、台账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等八个方面。三、考核依据1、《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2);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3、《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四、考核组织-2-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各市、县(区)上一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分。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具体如下:(一)县(市、区)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自查评分,并将自查评分情况送设区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二)设区市责任分工。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自查评分,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在此基础上,将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自查评分情况包括:设区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考核评分表、考核情况汇总材料等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三)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现场考核评分,并在每个设区市抽查1-2个县(市)。五、考核分级根据考核情况,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情况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80分的为优良,80分>考核得分≥60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的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定为不合格:1、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进水浓度40%的;2、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日进-3-水水量低于设计日处理规模40%的;3、存在擅自停运现象的;4、存在偷排污水现象的;5、存在乱倒污泥现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六、工作要求(一)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工作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重要抓手,各级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精心组织,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二)各地要认真对照《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以开展考核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提升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全面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三)考核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在全省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市、区),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15天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省监察厅进行问责,约谈政府主要领导,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扣发当年省级污水处理奖励资金。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