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学习PPT教案.ppt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PPTX 页数:110 大小:5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社会消防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学习PPT教案.pptx

社会消防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学习PPT教案.ppt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0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消防法规一、概念、分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法规——(1)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消防条例》3、规章—(1)国务院部委规章,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二、相关法规条文1.2法定责任(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特殊时期的宣传、检查的职责;5、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责任;(1)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2)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6、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7、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特大火灾的职责;8、停产停业的决定权。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三、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审批大型活动(五)确定重点单位(六)监督检查(七)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八)参加救援工作1、参加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漏事故;2、参加遇有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3、参加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故障的排除故障和抢险;4、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其他社会救援活动。(九)验收专职消防队(十)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十一)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十二)火灾调查工作(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处,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四、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3.7”中巴车坠崖事件概述(二)火灾预防《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审核制度。变更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地点、方法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核手续。1.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谁设、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3建筑内部材料及室内装修1.4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1.5举办大型活动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职责(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1.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1.8易燃易爆行业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审核制度。变更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地点、方法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核手续。1.9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2.0消防产品的消防安全规定2.1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性任务《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加强保养、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移动、停用消防设备和设施。除灭火救灾外,公共消火栓只能由公安消防机构、城建部门使用。2.2有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