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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