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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铜仁市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导语:为了依法有效地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铜仁市制定了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铜仁市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为了加快依法治市工作进程,保证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履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作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城市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面性及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或审查同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修订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本级财政决算;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的方案;控制人口、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和资源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改造方案;本级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国家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批准的重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审议批准的其它事项。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涉及民主法制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根据市委的建议和意见,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重要专题报告;有关经济体制和涉及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同外国、外省的城市和县、市缔结友好关系;特定问题的调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确定市级标志物和永久性纪念物、永久性节日、纪念日;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对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措施;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城市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的制定及变动情况;本市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本市教育、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及其变更的建设项目;市重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工程质量监理以及财务审计情况;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管理情况;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教育经费、教育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收支、减免和管理情况;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行政监察、审计和统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方案;依法治市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钓处理情况以及民政优抚方面的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命令;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或公民重大的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的案件办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报告形式以书面报告或到会报告。第六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主要文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划、通告、令、布告、决议、决定等及对其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各民族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作的决议、决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按照《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必须认真办理,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