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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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机关执法工作体系,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一)上级交办的审计项目;(二)党工委、管委会直接交办的审计项目;(三)需要作出审计决定的项目;(四)查出属本级党委、政府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五)需要移送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六)审计机关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重大审计事项应当经审理会议审定。第四条审计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人员在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提出由审理会议审定的建议,报审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第五条重大审计事项审理会议,由审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与主管具体审计业务的领导或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商定并批准后,由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负责办理审理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第六条重大审计事项审理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委托其它局领导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开会;(二)审计业务部门汇报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三)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汇报复核情况和复核意见;(四)民主审议;(五)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审理决定。第七条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根据审理会议决定,于会后三日内草拟《审理会议纪要》,报审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和审理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审理会议纪要》维持、修改或者变更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以及审计结果报告等的相关内容第九条《审理会议纪要》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和法制机构(办公室)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