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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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分析、能耗测评和标识等工作,并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见附件1)中质量控制的内容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建筑节能施工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应将该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7、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8、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9、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施工、检验、验收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并在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10、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以下简称“禁实”),选用新型墙体材料;3、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节能效果必须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4、在设计交底时,必须介绍建筑节能做法和构造的有关要求;5、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6、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规定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2、对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并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3、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2、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3、加强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