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最新保安公司保密制度最新保安公司保密制度大全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保安公司保密制度大全,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最新保安公司保密制度大全1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私人电话、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得携带机密文件游览、参观、走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二、凡有秘密内容的文电、草稿、资料、档案、表册、照片等在拟制、打印、复制、收发、传递、阅办、保管、清退、归档、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保密文电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秘密文件,机要文电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橱内。三、对收文和发文,要严格按登记、传阅手续办理,并定期检查清理,发现短缺要及时查找,如有丢失,要及时报上级备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个人所保存的机密文电、统计资料等进行认真清点、交接,不得带走。四、加强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盖印章的,都要严格按印信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类介绍信函,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五、加强对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禁在非保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机、绝密事项。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时,不能在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六、跟随领导出发的司机及有关人员,凡本人不应知道的机密文件、机密事项,要自觉做到不看、不听,已经知道的要做到不传。七、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八、一定要做到这十六字,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最新保安公司保密制度大全2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的所有员工。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第六条: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第七条: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第八条: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九条: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第十条:客户资料、销售政策及其销售网络的有关资料、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重要场所如实验室、配料室、化验室。第十一条:其他公司秘密事项。第三章秘级分类。第十一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第十二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股份构成、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参数、配方、成本、利润率、科技成果、科研论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投资情况及其载体、原材料来源及价格。(二)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三)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四)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第十三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二)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三)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四)公司大事记。(五)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六)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七)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八)公司总监以上干部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第十四条: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二)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三)保安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四)生产、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