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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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DAIYINGXIAO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王凌玉(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商事交易活动的日趋发展,隐名投资的行为变得非常常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此类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增长。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学者观点不一,而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比较分析众多学说观点,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利益,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权代持中图分类号:F文献识别码:ADOI:10.19932/j.cnki.22-1256/F.2021.01.162在目前的商事交易活动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大量存在于管两者都登记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但是冒名股东并未征得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真正股东的同意而假冒其股东身份,在法律上也是被给予否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而股份有限公定评价的。而隐显名股东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达成一致,以书司中的隐名股东则较为罕见,主要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面或口头的形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而显份流通性较强,“资合性”特点明显。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股明代替其持有股权出现在公司的相关文件中。东出资,实际出资人和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等文(三)隐名出资的原因件上的股东不一致,因此产生了许多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对于股东为何要隐名出资,本文以“隐名股东”“股权代定纠纷。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给予持”等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发现实践案例中隐了肯定的回答,但是对于其身份的认定标准,学界的争论较名股东选择隐名的原因非常繁杂,但大部分都具有规避法律大,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裁判规则。或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例如在“魏艳丽与舒海东、徐静乐股权隐名股东概述转让纠纷案”中,被告人舒海东与第三人徐静乐之间签订股权一、(―)隐名股东定义代持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不分财产与原告而恶意转移、隐名股东的定义对于其资格的认定的重要前提,而学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即本案中的股权;“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们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一类学者是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从形式要件的角度给出的定义,他们认为隐名股东的身影没代持股协议是为了规避《专利权转让合同》为另一第三人垫资有在公司有关文件上出现,但实际上向公司进行了投资的人;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少隐名股东还可能为规避其他法律强另一类学者则是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将隐名股东制性规定而选择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如规避《公司法》有定义为通过代持股协议与显名股东达成委托关系的人。“隐关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关联交易的限制、对某些投资领域的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两个概念没有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限制等等。同时隐名股东选择隐名出资也可能因为一些合法用,而是以“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来对上述行为的主原因,比如不想公开自己的财产、保护商业秘密等。体进行界定。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本文认为无论从哪一种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评价角度都无法准确地涵盖其所有特点,因此相较于探究其具体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观点,含义,弄清隐名股东的特点显得更为重要。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别说。(二)隐名股东的特点(一)实质说1.对公司实际出资。隐显名股东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张该学说的学者将重点放在实际出资上,其认为隐名是否实际出资,无论他们之间以何种形式或出于何种原因约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定代持股,最终对公司的出资来自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尽管被治原则,合同或协议中只有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和违背公序当作公司的股东,但其在一般情况下并未对公司实际出资或良俗的内容,都应当认定为合法。且投资人的出资对于公司者其有出资,但出资份额中存在隐名股东的部分。的设立和以后的运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司正常经2.不记载于公司任何公开的文件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营必不可少的。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想要认定其股东资司的股东应当记载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格,依照该说的观点,仅需要证明由其实际对公司出资则享有上,这是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要件。但是隐名股东之所股东资格。在“庆阳锦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喻明君、杨建峰股东以“隐”,正是因为其并不出现在上述文件中。公司其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就是采用的实质说的观点,认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除非有其他途径得知公司存在隐名股为喻某某在公司初始设立时通过杨某某向锦华公司出资30万东,是无法从上述文件中察觉隐名股东的身影的,而这个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