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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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08-2-19]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黎汝志、何泽峰(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三等奖)内容摘要: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一大难题,如何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内容摘要股权纠纷中,有不同的理论学说和实践运作,我国新公司法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价值趋向旨在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的基础上最大保护股东权益,因此,在隐名出资人股东认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选择。关键词: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关键词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新旧《公司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司法实践中也莫衷一是,成为解决股权婪椎囊赡盐侍狻1收呤源右鲎嗜说姆商卣鳌⑿纬稍颉?类型分析出发,从不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中指出,我国新《公司法》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价值指向,进而指出处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以期能有所裨益。一、隐名出资人概述公司的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一般具有一下法律特征:一是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二是隐名出资人是真正的出资人,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的名字,二者不一致;三是显名出资人以自己名义向公司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隐名出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隐名出资现象在世界各国都广发存在,究其成因,大概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例如,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的限制,部分外商为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利用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进行投资;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务员以他人名义出资进行经营活动,即是如此;规避法律而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如有人想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条件,而进行的隐名出资活动;另外,在中小型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了5人以下的限制,使得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转制工作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由数名职工合为一股,以其中一名威信较高的职工名义向公司出资的现象,在公司登记的职工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其他仅出资而未在公司登记的职工则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二、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隐名股东。《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往往是有些股东转让其出资后,没有按规定到工商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也没有及时将新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只是事实上由新的股东来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职责,导致了实际出资股东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的有关材料不相符。三、出资人出于某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怕“露富”而出现的隐名股东。这种情况是出资人与他人商定以他人名义出资,并由他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收益转给自己,此种情形在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通常还有内部协议存在。此外,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从而形成隐名投资;因认识上的偏差,如觉得进行不进行工商登记无关紧要,只要公司认可他的股东资格,别的股东认可他的股东资格,他能实质上享受股东权益即可,而进行工商登记费神费财;出于盗用他人的经济实力、商誉、信用欺骗他人的目的,假冒他人的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等也是隐名出资现象形成的原因。因此,由上我们可以大致把隐名出资分为这样几种类型:[1]一、根据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协议,隐名出资可分为协议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协议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约定,由一方向公司出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之中;非协议隐名出资是出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以假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之中。二、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公司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可以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实践中,有的隐名出资人不行使股东权利,其股东权利完全由显名出资人行使,这样的隐名出资,被称为完全隐名出资;而有的隐名出资人却公开参加股东会议,甚至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发生着实际的联系,相反,显名出资人却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通常的表现是显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却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属于不完全隐名出资,有学者将显名股东称为挂名股东、空股股东、人头股东。三、根据隐名出资目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前一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