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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内部学位级别:硕士提交日期:2003年5月答辩日期:2003年5月论文中文题目:论公司法中的外部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论文英文题目:thesystemoftheoutsidedirectorandthesystemofthesupervisorinthecorporatelaw作者:李昕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指导教师:赵新华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分类标识:DF411.91中文主题标识:外部董事监事公司法英文主题标识:outsidedirectorthesupervisorthecorporatelaw总页数:50开本:16K是否有图、表:无论文摘要: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后,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公司作为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纷繁复杂的公司组织结构。在公司组织结构中,良好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公司的平稳运作是不可缺少的。不同国家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司监督机制由于其历史传统、经济政策以及价值评判标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为典型的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监事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外部董事制度。笔者通过对二者的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实际情况,得出我国应当建立监事制度与外部董事制度相结合的公司监督机制的结论,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外部董事和监事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所谓的"外部董事"是指并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一群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在国外,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公司聘请的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建议或服务并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外部董事的优势就在于"独立",因此其最大特征是其"独立性"。英美两国法律界考察与判断外部董事的独立性时,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无外乎从外部董事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等三个方面来进行。监事是由股东大会(或和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行为能力者。尽管世界各国对这一履行监督职责者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是从其本质和功能上而言,各国立法渐趋一致,并无多大差别。监事的最大特征是法定性,其法定性体现在诸多方面,从监事的任免程序、表决过程、任职资格及条件、任职期限直到作为监事会成员所享有的职权、义务等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第二部分考察了外部董事的产生原因及其发展。外部董事制度最初源于美国,是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独特制度。外???董事制度之所以在美国产生,主要是基于两点原因:一是为了完成美国公司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的任务,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公司法对法定模式的规定中;二是在实践中,法律制度中原有的信托义务难以有效地执行监督功能,需要用新的监督制度对其加以完善和补充。随着时间的推移,外部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制度中变得极为盛行,而且这一制度还扩大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日本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立法趋势。第三部分介绍了监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中监事会是对董事及董事会权力监控设计的一部分,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机制,涉及到监事的选任、离任和能否连选连任等相关规定;二是监事会的组成与决议过程;三是???事会的权力界定,监事会一般拥有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职员经营活动的权力、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以及对审核(稽核)公司表册与文件的审核(稽核)权等权力。第四部分对外部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外部董事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连同其意愿表示上的独立性,以及由于其所拥有的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所导致的在决策过程中的客观性,使得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源头上得到控制,进而对投资者的信心和上市公司的价值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外部董事可能并不是真正独立的,外部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相同的"质",而且,激励措施的欠缺也是导致监督无效的原因之一。笔者以台湾地区的监察人制度为例来说明监事制度的利弊。通过两个相关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只要有相应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监事制度的监督效能便能顺利发挥,从而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但是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还是很明显的:监察人的独立性会因公司中控股股东的存在而大为削弱;缺乏专长可能会妨碍监察人监督作用的发挥;缺乏使人知晓监察人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有效途径;法律无法阻止同一公司董事与监察人之间亲属或配偶关系的发生;允许监察人兼职是否恰当。最后,笔者建议在公司中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监督效能。并就弥补我国现有监事制度中的缺陷